2.95亿,青海司法确认两份涉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欢迎关注、点赞、分享。
编者按
木里矿区在哪里?
这可能是很多人看到文章题目时的疑问。
木里在藏语里的意思是燃烧的石头,指的正是这片土地下埋藏的极其优质的煤炭资源。
木里地区位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木里镇和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吉尔孟乡。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则占据青海的整个西北部分,首府是海子写下抒情短诗《日记》的德令哈,那一句“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让德令哈不再是一座普通的西北孤城,而是装满了思念、孤独的唯美天地。
除了拥有优质的煤炭资源之外,木里地区是黄河上游重要支流大通河的发源地,也是祁连山区域水源涵养地和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地位极为重要。
木里地区所拥有的两个珍贵的天然禀赋——煤炭资源和生态价值,在过去的十多年间却产生了左右手互搏的效果,仿佛陷入了必然有一方要受损的困局。
而今,这个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在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极其脆弱的地区,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可以兼得吗?
我们应当对这个问题的答案抱着十万分乐观的心态,一旦意识到了问题所在,解决问题的钥匙就已经在路上了。
这两份协议的司法确认只是一个开始的开始。
每日前进30里,祝阅读愉快!
摄影:李泽新,拍摄地点: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Free to use under the Unsplash License.
2.95亿,青海司法确认两份涉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根据《人民法院报》2022年3月28日的消息,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当庭确认两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涉案金额2.95亿。
两案分别系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海西中院受理两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要求,在《人民法院报》上向社会公众公告相关协议内容。
公告期限内,无单位、组织、个人提出协议内容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海西中院组成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充分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后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条件,当庭依法确认了协议有效。
以下是两份协议的内容。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刊登日期:2022-01-14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双方协议内容,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协议
甲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3号
负责人:邓永胜,局长
乙方:青海盐湖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峻县新源镇团结佳苑12号楼4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鉴于:
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乙方依法应当对采矿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且前期乙方已经进行了部分的生态环境治理。现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对于木里矿区的生态环境统一进行修复治理的安排部署,乙方须承担相应的修复治理费用。
2、乙方违反国家规定开采煤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鉴定评估,自2012年乙方入驻木里矿区开始采矿行为以来,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以下损害:
(一) 土壤破坏:开采活动共造成457.9hm2的高山草甸土壤被完全损毁。
(二)冻土层破坏:开采活动造成457.9hm2"冻土层破坏, 破坏区域冻土层平均上限由基线水平的1.8 -2.5m加深至5-6m.
(三)植被破坏: 开采活动造成457.9 hm2植被受损。
(四) 产品供给功能损害:开采活动导致高寒草甸破坏,造成畜禽放牧活动受到影响,由此造成2012年-2020年约9661.8头当量羊的畜禽产品损失。
(五) 调节服务功能损害:
1.固碳释氧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11.71 万t固碳功能和5.14万t释氧功能完全丧失。
2.水源涵养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水源涵养减少量约为378.67万立方米。
3.土壤保持功能损害:开采活动造成约9.46万t土壤保持功能丧失。
(六)景观和生物多样性破坏:开采活动损坏草甸景观结构的完整性、连续性及生态系统功能的统一性,景观异质性增强,整体景观破碎化程度加剧;煤矿开采区域原有的天然高寒草甸植物群落受到毁灭性损害,造成局地物种组成与多样性严重降低。
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95000000.00元(大写:玖仟伍佰万元整),并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100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并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
三、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资金共计人民币195000000.00元(大写:壹亿玖仟伍佰万元整)。
四、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任何有关木里矿区聚乎更七号井矿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责任。
五、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就本协议第一、二、三条具体约定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三份,报海西州人民政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刊登日期:2022-01-14
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司法确认损害赔偿协议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公告双方协议内容,公告期三十日。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海西州生态环境局与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
甲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格尔木西路13号
负责人:邓永胜,局长
乙方:青海西矿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天棚东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启生,总经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平等磋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100,000,000元(大写:壹亿元整),支付方式为分3期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账号附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万元(大写:贰仟万元整),2022年3月31日前支付3000万元(大写:叁仟万元整),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元整)。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付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恢复治理资金。
二、本协议签订后,木里矿区哆嗦贡玛勘查区生态恢复治理责任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再承担相关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双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五、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三份,报海西州人民政府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